
8月5日起,RFE不再是默認的「補材料機會」。有些缺少初始證據、遞交時沒有證明資格的案件,USCIS可以直接拒絕。
很多人辦移民時都有一個習慣性想法:表格和費用先交上去,收據日期先拿到,材料少一點沒關係,USCIS以後會發 RFE 讓我補。這種做法過去就有風險,從 8 月 5 日開始,風險又明顯高了一層。
先說結論:USCIS 沒有取消 RFE,審核官以後也不是看到一個小問題就一定拒絕。真正的變化是,申請人不能再把 RFE 當成必然會來的「第二次交材料機會」。如果必須隨申請一起交的材料沒有交齊,審核官現在有權直接做拒絕決定。
2021 年以來的政策更鼓勵審核官先發 RFE 或 NOID,也就是補件通知或擬拒絕通知。只要申請人還有可能通過補材料解決問題,通常會先給一次回應機會。新政策不再強調盡量先給補件機會,是否發通知,更多由審核官按具體案情決定。
USCIS 為什麼突然把口收緊?它給出的解釋是,有些人明知道材料還沒準備好,還是先把申請交上去,目的可能只是先佔住優先日期,或者先取得申請工卡等資格,之後再等 RFE 來了慢慢補。USCIS 認為,這種做法讓審核官不得不花時間反覆追材料,也拖慢了那些一開始就把材料準備齊全的案件。這項新規從 8 月 5 日立即生效:不僅影響當天以後新交的申請,也會影響 8 月 5 日還在審理中的案件。當然,如果某一類申請有自己的特殊規定,還是要按那套規定處理。

新政策裡最重要的一個詞是 initial evidence,也就是初始證據。它不是審核官看完案子後臨時想要的東西,而是法規、表格說明書或 USCIS 指引已經明確說要隨表一起交的材料。換句話說,它是這份申請能不能站得住的起點。
additional evidence,也就是額外證據,情況不一樣。它通常是申請人已經把必須材料交了,但審核官看完後還有疑問,需要更多證據才能判斷是否符合條件。這種情況下,USCIS 仍然可以發 RFE 或 NOID,但是否發,依然要看具體案情。
USCIS 自己舉了一個很好懂的例子:美國公民為母親遞交 I-130,出生證明上應該有申請人和母親的姓名,這就是初始證據之一。如果主要證件確實不存在或無法取得,不是直接寫幾封親友證明就可以了;通常要先證明主要證據拿不到,再按規則交次要證據。
首先要看清一個詞:may,也就是「可以」,不是 must,不是「必須」。如果缺少初始證據,審核官可以直接拒絕,也可以選擇發 RFE。所以新政策不等於「從此不再發 RFE」,而是申請人不再有理由把 RFE 當成保底。
如果申請從法律上就沒有批准的可能,USCIS 更可以不發通知直接拒絕。政策手冊舉的例子是,祖父母不能單憑祖孫關係直接為孫輩遞交親屬移民申請。這種問題不是少一張證明,而是申請類別本身就沒有法律依據,補再多材料也無法解決。
同時,不要把這條政策簡化成「所有移民表格都按一個規則處理」。難民等其他申請有不同的法規和程序,某些表格也可能有特別規定。最終要看您遞交的是什麼申請、當天有效的表格說明書寫了什麼,不能只靠以前辦過的經驗。
這次還有一個很實際的變化:RFE 的回覆期最長不能超過 12 週,但審核官不必每次都給滿 12 週。按現在的政策手冊,I-539 和 I-601A 相關 RFE 的最長回覆期為 30 天,其他多數表格最長為 84 天。郵寄送達通常另加 3 天,真正截止日期要以通知信為準。
NOID 的最長回覆期是 30 天,郵寄送達通常也只增加 3 天。以前寄往美國境外的通知額外增加 14 天,現在這一安排被取消了。另外,如果只回了 RFE 或 NOID 的一部分問題,USCIS 會把這當成您要求它根據現有材料做決定,不會自動再給一輪補件時間。
這次的新政策不是說 USCIS 從此不發 RFE,而是明確:是否先發 RFE,由審核官根據個案決定,缺件不再默認先給補救機會。對申請人來說,最重要的變化只有一個:不要再把補件信當成安全網。該在遞交時證明的資格、該隨表一起交的材料,盡量在按下「提交」或寄出包裹之前就做到完整、一致、可證明。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