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簽證是美國政府為跨國公司員工提供的非移民工作簽證,允許企業將高管、經理或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從國外分支機構調動至美國的分支機構工作。L簽證有兩個主要類別:L-1A簽證(適用於公司內部的高管和經理)和L-1B簽證(適用於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
該簽證通常用於跨國公司需要在全球範圍內調動其關鍵員工時使用。L簽證不僅能夠幫助已經在美國設有辦事處的公司進行人員調動,還可以為那些希望在美國設立新辦事處的公司提供便利,幫助企業在美國的市場擴展和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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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簽證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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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勞工認證:與其他工作簽證不同,L簽證不需要進行勞工認證程序,這使得申請流程更加簡化和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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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簽證:L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請L-2簽證隨同前往美 國。L-2簽證持有者的配偶還可以申請工作許可,允許他們在美國合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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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為綠卡:L-1A簽證持有者可以通過EB1C類別直接申請綠卡,不需要勞工證,從而進一步簡化了綠卡申請流程
簽證適用對象
簽證的適用對象包括跨國公司的員工,無論是在已經存在的美國分支機構工作,還是需要在美國設立新辦公室。
L-1A簽證
适用于公司内的高管或经理。高管通常指那些能够做出重要决策、影响公司方向的人;而经理则是负责监督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或团队的人员。
L-1B簽證
适用于具备“特殊知识”的员工。特殊知识指的是公司内的专有技能或专业技术,这些技能在市场上不容易找到,对公司的运营至关重要
L-1A签证
L-1A 非移民類別允許美國雇主將高管或經理從其附屬外國辦事處之一調至其在美國的辦事處之一。此類別還允許尚未在美國設立附屬辦事處的外國公司派遣高管或經理前往美國設立辦事處。
簽證申請條件
L-1A簽證對雇主、雇員和辦公室設立均有一定要求
雇主必須在美國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有實體業務運營,且定期、系統、持續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包括僅在美國和國外設有代理商或辦事處。
雇主必須與外國公司(包括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統稱為合格組織)保持合格的業務關係。
如果雇主在美國沒有現有辦事處,但計劃設立新的分支機構,則必須證明:
- 雇主已確保有足夠的實體場所容納新辦事處;
- 擬設立的美國辦事處將在申請獲批後一年內支持一名行政或管理職位。
在遞交申請前的三年內,雇員必須至少在外國的合格組織連續工作一年。
雇員必須被調派到美國的同一公司體系內擔任高管、經理,或具備專業知識的員工。
L-1A簽證:雇員需要具備高管或管理能力,這包括:
- 執行能力:指雇員在不受太多監督的情況下做出廣泛決策的能力。
- 管理能力:指雇員負責監督和控制專業員工,管理組織、部門、分支機構、功能或組成部分的能力,或者在無直接上級監督下高層管理基本職能的能力。
L-1B簽證:雇員需具備公司特有的專業技能。
雇主必須在美國擁有能夠支持行政或管理職位的現有辦事處。
如果派遣員工到美國建立新辦事處,則需滿足以下條件:
- 雇主已確保有足夠的實體場地容納新辦事處;
- 員工在提交申請前三年內已連續一年擔任高管或經理職務;
- 新設辦事處需在批准後一年內具備支持行政或管理職位的能力。
簽證申請流程
提交 I-129 表格
雇主首先需要為 L-1 簽證申請人提交 I-129 表格(非移民工人申請表)。在提交時,雇主需要支付申請費用,並附上支持材料,包括公司的業務運營證明和員工的資格證明。
證明公司關係
雇主需要提供公司組織架構的證明,表明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間的母子公司、附屬公司或分公司關係。
證明員工資格
雇主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該員工在外國的工作經歷、職位描述以及員工在美國的預期職責,以確保該員工符合 L-1A 的資格要求。
等待審批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在收到 I-129 表格和相關材料後審查申請。如果申請得到批准,雇員可以前往美國領事館申請 L 簽證(如果在美國境外)
申請簽證
在境外的 L 簽證申請人需要通過領事館申請程序辦理 L 簽證。如果已經在美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在境內調整身份。
簽證批准
如果申請通過,L 簽證持有者可以在美國開始工作。L-1A 簽證初次批准期限為三年(如果是新辦公室則為一年)。L-1A 簽證最多可延長至七年。
居留期限
符合條件的員工進入美國設立新辦事處的初始逗留期限最多為一年。所有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的初始逗留期限最多為三年。對於所有 L-1A 員工,延長逗留期限的請求可獲批准,每次最多為兩年,直至員工的逗留期限達到七年的最高限額。
L-1B签证
L-1B 非移民分類允許美國雇主將具有與組織利益相關的專業知識的專業員工從其附屬外國辦事處之一調至其在美國的辦事處之一。此分類還允許尚未在美國設立附屬辦事處的外國公司派遣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前往美國幫助設立辦事處。
簽證申請條件
L-1B簽證對雇主、雇員和辦公室設立均有一定要求
- 雇主必須與外國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統稱為合格組織)具有合格關係;
- 雇主目前或計劃在美國及至少一個其他國家/地區以雇主身份開展業務。
開展業務 是指合格組織定期、系統和持續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務,而非僅僅在美國及國外設有代理商或辦事處。
雇主需證明受益人以 L-1 身份在美國逗留期間,能夠直接或通過合格組織開展業務。
業務必須可行,但不要求其從事國際貿易。
- 員工通常需在進入美國前三年內,至少在國外合格組織連續工作一年;
- 員工需尋求進入美國,為同一雇主的分支機構或合格組織之一提供專業知識服務。
專業知識 是指個人對組織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國際市場的應用所擁有的特殊知識,或對組織流程和程序所擁有的高級知識或專業技能。
- 雇主需證明已獲得足夠的實體場地以容納新辦事處;
- 雇主需具備財務能力,能夠向員工支付薪資並開始在美國展開業務。
簽證申請流程
提交 I-129 表格
雇主首先需要為 L-1 簽證申請人提交 I-129 表格(非移民工人申請表)。在提交時,雇主需要支付申請費用,並附上支持材料,包括公司的業務運營證明和員工的資格證明。
證明公司關係
雇主需要提供公司組織架構的證明,表明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間的母子公司、附屬公司或分公司關係。
證明員工資格
雇主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該員工在外國的工作經歷、職位描述以及員工在美國的預期職責,以確保該員工符合 L-1B 的資格要求。
等待審批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在收到 I-129 表格和相關材料後審查申請。如果申請得到批准,雇員可以前往美國領事館申請 L 簽證(如果在美國境外)。
申請簽證
在境外的 L 簽證申請人需要通過領事館申請程序辦理 L 簽證。如果已經在美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在境內調整身份。
簽證批准
如果申請通過,L 簽證持有者可以在美國開始工作。L-1B 簽證初次批准期限為三年,L-1B 簽證最多可延長至五年。
居留期限
符合條件的員工進入美國設立新辦事處的初始逗留期限最多為一年。所有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的初始逗留期限最多為三年。對於所有 L-1B 員工,延長逗留期限的請求可獲批准,每次最多為兩年,直至員工的逗留期限達到最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