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 非移民簽證適用於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擁有傑出能力的個人,或在電影或電視行業擁有傑出成就並因此類成就獲得國內或國際認可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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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類非移民分類
- O-1A:在科學、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不包括藝術、電影或電視行業)具有傑出能力的個人
- O-1B:在藝術方面具有非凡才能或在電影電視行業取得非凡成就的個人;
- O-2:陪同 O-1 艺术家或运动员参加特定活动或表演的个人;
- O-3:O-1 和 O-2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
居留期限
初始逗留期限最多為三年。如需延長逗留期限,移民局亦將根據完成相關事件或活動的所需時間逐步確定,最長為一年。作為 O 類非移民,您可以在申請有效期內,以及有效期開始前 10 天和結束後 10 天內獲准進入美國。但您僅能在申請有效期內工作。
申請條件
要獲得 O-1 簽證,您必須證明自己具有非凡的能力,獲得持續的國家或國際讚譽,或在電影電視行業取得非凡的成就,並且必須暫時前往美國繼續在非凡能力領域工作。具體要求請參考下文滿足 O-1A 證據要求(共 8 點)以及滿足 O-1B 證據要求(共 6 點)。
科學、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的傑出能力
- 傑出能力意味著您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表明您是該領域中少數跻身頂尖行列的人之一。
藝術領域的傑出能力
- 傑出能力意味著在藝術領域取得高水平的成就,這體現在技能和認可度遠高於普通水平。
- 您需要在藝術領域被認為是傑出的、知名的、領先的或著名的。
電影或電視行業的非凡成就
- 您必須證明自己在電影或電視行業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 這表現為技能和認可度遠高於通常水平,以至於您在該領域被公認為卓越、傑出或領先的人士。
特別注意事項
運動員
- O-1 職業運動員有特殊規定。如果您從一個球隊轉會到另一個球隊,就業許可在新球隊可繼續有效 30 天。在此期間,新雇主必須提交新的 I-129 表格。
- 如果在這 30 天期限內提交新的 I-129 表格,您的就業許可將延長,至少直到移民局處理您的申請為止。
- 如果新雇主在交易後 30 天內未提交新的 I-129 表格,您將失去就業許可。
- 如果移民局拒絕您的新 I-129 表格,您也將失去就業許可。
返程交通
- 如果代理人為雇主提交了申請,代理人和雇主應共同承擔這些費用。
- 如果您的雇主因您自願辭職以外的其他原因終止您的雇傭關係,他們必須支付您返回美國前最後居住地的合理交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