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非移民工作簽證



L簽證是美國政府為跨國公司員工提供的非移民工作簽證,允許企業將高管、經理或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從國外分支機構調動至美國的分支機構工作。L簽證有兩個主要類別:L-1A簽證(適用於公司內部的高管和經理)和L-1B簽證(適用於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

該簽證通常用於跨國公司需要在全球範圍內調動其關鍵員工時使用。L簽證不僅能夠幫助已經在美國設有辦事處的公司進行人員調動,還可以為那些希望在美國設立新辦事處的公司提供便利,幫助企業在美國的市場擴展和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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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申請流程

提交 I-129 表格

雇主首先需要為 L-1 簽證申請人提交 I-129 表格(非移民工人申請表)。在提交時,雇主需要支付申請費用,並附上支持材料,包括公司的業務運營證明和員工的資格證明。

證明公司關係

雇主需要提供公司組織架構的證明,表明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間的母子公司、附屬公司或分公司關係。

證明員工資格

雇主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該員工在外國的工作經歷、職位描述以及員工在美國的預期職責,以確保該員工符合 L-1 簽證的資格要求。

等待審批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在收到 I-129 表格和相關材料後審查申請。如果申請得到批准,雇員可以前往美國領事館申請 L 簽證(如果在美國境外)

申請簽證

在境外的 L 簽證申請人需要通過領事館申請程序辦理L 簽證。如果已經在美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在境內調整身份。

簽證批准

如果申請通過,L 簽證持有者可以在美國開始工作。

居留期限

符合條件的員工進入美國設立新辦事處的初始逗留期限最多為一年,所有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的初始逗留期限最多為三年。在延長逗留期限方面,L-1AL-1B 員工有所不同:對於 L-1A 員工,延長逗留期限的請求可獲批准,每次最多為兩年,直至員工的逗留期限達到 七年 的最高限額;而對於 L-1B 員工,延長逗留期限的請求亦可獲批准,每次最多為兩年,但其逗留期限的最高限額為 五年

簽證適用對象

簽證的適用對象包括跨國公司的員工,無論是在已經存在的美國分支機構工作,還是需要在美國設立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