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

EB1C跨國公司經理和高管移民簽證是美國職業移民的第一優先類別之一,適用於那些在國際公司擔任高管或經理職務,並希望調動至美國分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士。EB-1C簽證為跨國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執行人員提供了一條快速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途徑,幫助他們在公司內部順利實現跨國調動。對於那些希望在全球範圍內拓展業務的企業而言,EB-1C是一種高效的管理人員調動方式。然而,由於EB-1C簽證要求嚴格,申請人和雇主需確保滿足所有申請條件,並準備充分的支持材料。

與EB-1A和EB-1B不同,EB-1C簽證要求由雇主支持,因此申請人必須通過雇主提交申請。此外,EB-1C簽證適合大型跨國公司,希望調動管理人才至美國分支機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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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申請條件

申請EB-1C簽證的跨國高管或經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跨國公司職位要求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擔任高管或經理職務。該職位必須是真正的管理或執行職位,即申請人應負責公司日常運營的管理、決策制定和監督他人工作的職責,而不僅是普通的業務或技術崗位。


2. 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的關係

EB-1C簽證要求申請人的雇主在美國必須有一家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即申請人的美國雇主和其外國雇主必須具有符合條件的關聯關係。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法律實體:

  • 擁有該實體一半以上的股份並控制該實體;
  • 擁有該實體的一半並控制該實體;
  • 擁有50-50合資企業的50%股權,並對該實體擁有平等的控制權和否決權;或
  • 持有該實體不到一半的股份,但實際上控制著該實體。

3. 美國公司擔保

美國公司必須作為EB-1C申請的擔保人並提交申請。擔保公司需具有足夠的規模和運營能力,能夠為跨國高管提供符合其職責和地位的長期職位。


4. 高管或經理職務

申請人在美國公司必須擔任高管或經理的職務,並且該職位應是長期的。高管或經理的職責通常包括公司整體決策、部門管理、資源調配以及對他人工作的直接監督等。

EB-1C申請的難點和注意事項

  • 公司規模和運營能力:USCIS會對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的規模和運營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尤其是美國公司是否具備足夠的規模和穩定的財務能力接納跨國管理人員。如果美國公司規模較小或剛成立,可能會增加申請難度。
  • 高管或經理職責的證明:申請人必須提供詳細的職位描述,以證明其在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中的管理職責。職位描述應詳細列出申請人的管理範圍、決策權、對下屬的監督職責等,以符合高管或經理的標準。
  • 公司關聯關係的證明:USCIS要求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必須具有符合條件的關聯關係,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類型的關聯關係。雇主需提供詳細的公司結構文件、股權關係等,以證明公司之間的關係。
  • 證明職位的長期性:申請人在美國公司擔任的職位必須是長期性的,而非短期的臨時職位。公司應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職位的長期性,以確保符合EB-1C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