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Us
華明勝律師事務所由Scott Warmuth律師創始於1984年。距今為止已經幫助成千上萬的華人朋友在美國创立公司和与家人團聚。
我们主要的移民服务包括各类非移民签证,职业移民,亲属移民以及投资移民。我们专精EB-5投资移民;L-1跨国公司高管签证;EB-1C 跨国公司高管移民;EB-1A特殊人才移民;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移民;NIW国家利益豁免。
在过去的40多年里我们一直坚持为华人朋友们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力求为每一位客人提供全面严谨的评估和个性化的移民方案定制。并且,长久以来我们在业内保持高案件通过率,是广大华人朋友们移民美国的首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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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向申請人提供材料準備清單,申請人和雇主需提供申請的必要材料。
我們的律師團隊代理您的案件,包括材料整理、翻譯、表格填寫,以及材料撰寫,確保案件的完整性與準確性。
我們提交案件後,會定期關注移民局官網,追蹤案件進度,並及時與客戶更新案件審理情況。
我們會為您的移民需求提供支持,是您移民美國的可靠法律資源。
Why Choos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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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擁有豐富經驗和高通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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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超過四十年的經驗,我們的律師團隊在移民法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專業知識。我們提供量身定制的解決方案,確保每個案件得到最佳處理,並在業界贏得了良好的聲譽和信任。無論面臨何種法律挑戰,我們都能提供專業支持。
我們承諾為客戶提供安全、可靠的法律服務,確保每個案件都在法律框架內順利進行。
我們始終保持高標準的服務質量,致力於為每位客戶提供最佳的解決方案
我們的團隊具備豐富的專業經驗,能有效應對各類移民法律挑戰,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指導。
Testimonials
華明勝律師事務所的服務真是無可挑剔!律師Tina非常專業且耐心,幫助我清晰了解整個移民過程。她的指導讓我在申請中充滿信心,最終成功獲得簽證。非常感謝你們的支持!
我和家人分隔兩地多年,感謝華明勝的服務,特別是律師Tina的耐心指導,讓我的親屬移民申請順利通過,終於能夠與家人團聚了!
律師Tina詳細分析了不同的投資項目,幫助我選擇了一個風險低且潛力大的項目。她的專業建議和高效服務讓我如願以償,終於成功獲得綠卡。
感謝華明勝團隊的專業指導和全程協助,讓我成功獲得了職業移民簽證!特別感謝律師Tina的專業建議,我真的很感激她的努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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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獲得從事專業職業服務的資格,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擁有相當於完成美國專業職業學士或更高學位的教育、專業培訓和/或逐步負責的經驗,並通過與專業直接相關的逐步負責的職位獲得對該專業專業知識的認可。
該職業要求高度專業知識體系的理論和實踐應用;以及獲得特定專業的學士或更高學位(或同等學歷),這是在美國從事該職業的最低要求。同時該職位還必須滿足以下標準之一才能有資格成為專業職業:
由於具體職責的性質非常專業和複雜,因此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通常與獲得學士或更高學位有關。
業務要求
雇主必須在美國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有實體業務運營,且定期、系統、持續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包括僅在美國和國外設有代理商或辦事處。
雇主必須與外國公司(包括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統稱為合格組織)保持合格的業務關係。
如果雇主在美國沒有現有辦事處,但計劃設立新的分支機構,則必須證明:
基本資格
在遞交申請前的三年內,雇員必須至少在外國的合格組織連續工作一年。
雇員必須被調派到美國的同一公司體系內擔任高管、經理,或具備專業知識的員工。
L-1A簽證
雇員需要具備高管或管理能力,這包括:
L-1B簽證:雇員需具備公司特有的專業技能。
雇主必須與外國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統稱為合格組織)具有合格關係;
雇主目前或計劃在美國及至少一個其他國家/地區以雇主身份開展業務。
開展業務 是指合格組織定期、系統和持續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務,而非僅僅在美國及國外設有代理商或辦事處。
雇主需證明受益人以 L-1 身份在美國逗留期間,能夠直接或通過合格組織開展業務。
業務必須可行,但不要求其從事國際貿易。
員工通常需在進入美國前三年內,至少在國外合格組織連續工作一年;
員工需尋求進入美國,為同一雇主的分支機構或合格組織之一提供專業知識服務。
專業知識 是指個人對組織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國際市場的應用所擁有的特殊知識,或對組織流程和程序所擁有的高級知識或專業技能。
雇主需證明已獲得足夠的實體場地以容納新辦事處;
雇主需具備財務能力,能夠向員工支付薪資並開始在美國展開業務。
美國雇主、代理人或通過美國代理人代理的外國雇主應代表您提交申請(參見 I-129 表格,非移民工人申請表),並按照表格說明提交所需證據。
• 雇主或代理人不得在實際需要您的服務前一年以上提交申請。
• 為避免延誤,雇主或代理人應在雇用日期前至少 45 天提交 I-129 表格。
• 諮詢信 (Consultation Letter) 申請人必須提供同行團體(包括勞工組織)或受益人能力領域專家的書面諮詢意見。如果 O-1 申請是為在電影或電視領域取得非凡成就的個人提出的,則諮詢必須來自適當的工會和受益人能力領域專家的管理組織。
- 如果諮詢文件中包含水印或其他獨特標記以確認文件的真實性,申請人應向 USCIS 提交包含該水印或標記的版本。不符合要求的副本可能導致處理延誤。
- 為避免延誤,申請人應確保提交文件的適當版本,且任何相關水印或標記均清晰可見。
• 諮詢信例外情況
- 如果雇主或代理人能證明不存在合適的同行團體(包括勞工組織),移民局將根據提交的 I-129 表格支持證據進行判定。
- 若受益人在藝術領域具有非凡能力,且在上次諮詢之日起兩年內重新申請從事類似服務,移民局可豁免諮詢。雇主或代理人需隨請願書提交豁免請求和上次諮詢副本。
申請人需提交您與申請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合同副本,或口頭協議條款的摘要作為證明。
申請人需說明活動的性質、開始和結束日期,並提供活動行程表副本(如適用)。需證明在申請的有效期內有活動安排,例如旅行行程表或系列活動。
美國代理人可為實際雇主、雇主的代表,或受雇主授權代表或代替雇主行事的個人或實體。
• 申請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受益人在科學、藝術、商業、教育或體育方面具有傑出能力,或在電影行業具有傑出成就。
• 記錄必須至少包含三種類型的文件,與法規中列出的文件對應,或提供可比的證據,並且必須整體證明受益人符合分類的相關標準。
一旦您的申請批准後,您就可以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美國國務院 (DOS) 制定簽證申請處理和簽發費用。
您的雇主或代理人應代表您提交 I-129 表格(非移民工人申請表),並按照表格說明提交所需證據。他們必須為您提交與 O-1 藝術家或運動員的服務相關的申請,但您和 O-1 藝術家或運動員必須各自擁有自己的 I-129 表格。
您的雇主或代理人不得在藝術家或運動員開始工作前一年以上提交您的 I-129 表格。
為避免延誤,您的雇主或代理人應在就業日期前至少 45 天提交您的 I-129 表格。
* 諮詢信 (Consultation Letter) 如果你要支持在體育或藝術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個人,則必須從適當的勞工組織進行諮詢;或者如果您要聘請在電影或電視領域取得傑出成就的個人,那麼諮詢必須來自適當的勞工組織和在所涉及技能領域擁有專業知識的管理組織。
* 證明 O-2 資格的證據 證據應證明您當前的重要性、關鍵技能和與 O-1 受益人合作的經驗,並且您在為 O-1 執行關鍵技能和基本支持服務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
對於特定的電影或電視節目製作,證據應證明,包括前期製作和後期製作在內的重要製作已經在美國境外進行,並將在美國境內進行,並且您的持續參與對於成功完成製作至關重要。
一旦您的申請批准後,您就可以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美國國務院 (DOS) 制定簽證申請處理和簽發費用。
雖然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分類不需要永久勞工認證,但申請人必須提供工作機會作為支持申請的初步證據。工作邀請必須以信函的形式由未來的美國雇主發送給受益人,並且該信函必須說明雇主為受益人提供其學術領域的終身或終身制教學職位或永久研究職位。此外,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資。
傑出教授或研究員申請的受益人必須尋求在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私人雇主的部門、分部或研究所工作,但前提是該部門、分部或研究所至少僱用三名全職人員從事研究活動,並在學術領域取得了有記錄的成就。
一般而言,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構的職位不符合法定框架,除非該政府機構被證明是美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因此,只有當政府機構能夠證明自己是美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時,移民局才會批准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的申請,前提是該政府機構提供了永久性就業機會。政府機構不屬於私營雇主。
不符合法定框架的政府機構可能有其他可用的移民途徑,為教授或研究人員提供永久性就業機會。例如,假設滿足該簽證偏好類別的所有資格要求,政府機構可以根據傑出能力分類為該人提交申請。